(一)医师外出会诊
指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职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会诊医生的责任
1.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再病程记录中或申请单上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
2.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3.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4.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再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载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6.医师再外出会诊时不得违法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所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