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法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再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侦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人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忙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职业范围无关或者与职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再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忙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上忙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事件或者非正常死忙,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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